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2月5日在局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2月13日,收到相关意见建议和咨询共 20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意见建议和咨询 | 采纳情况说明 |
一、关于风雨连廊计容规则(1件) 请明确“无围护结构的尺度”,指出除结构柱外、可建外墙投影长度占构筑物投影周长的占比。 | 无围护结构即不可设置墙体、门窗,减少后续封闭改造的可能性。 |
二、关于底层架空计容规则(3件) 1. 请明确“架空空间的尺度”,要求在设计阶段明确架空区间功能、用以防止后期个别业主的投诉? 2. 建议架空层的定义放宽,取消架空层三面围合就要计容的规定,按实际情况这种区域直接划入架空层不计容。 3. 建议取消架空层外围栏杆围合要计容的规定,架空层上空坠落对活动人员的安全影响,需要局部进行栏杆围护,设置栏杆就要计容很不合理。 | 1. 部分采纳。相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本文件放宽了架空不计容的限定条件,旨在提升公共空间功能品质,提升业主获得感。设计及报批阶段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功能。 2. 采纳。已考虑此点,本文件未限定开敞面数量。 3. 采纳。已考虑此点,本文件放宽了架空层不计容的限定条件。 |
三、关于小区门厅计容规则(1件) 请明确“小区门厅”的构造特征,包括是否有顶、维护构建尺度,杜绝开发商或后期管理组织利用现有便利,打造经营场所。 | 采纳。门厅可以有顶及维护结构,功能上已作明确表述为“仅做通行功能”。 |
四、关于阳台计容规则(4件) 1. 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统一做法,符合市场规律和民意,避免后改加装、劳民伤财,甚至弄得立面层次不齐。 2. 第2.3条不封闭阳台进深是不是只控制居住用地中住宅类的?宿舍类和公建类的是否参照? 3. 意见稿中阳台进深的控制由原来的1.8米调整到2.4米,那2024年3月1日之后到这个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住宅阳台进深要不要按1.8米控制 4. 建议对阳台面有大于必要通风要求的镂空面积即认定为非封闭阳台,计容规则按照非封闭阳台计算。 | 1. 部分采纳。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封闭阳台应计算全面积。此次新政考虑因民生公益、城市风貌等特殊要求(如噪声影响),文件施行后在规划条件中事先约定采用封闭阳台的,按1/2计算容积率。 2. 采纳。对此条增加限定条件:“居住建筑不封闭阳台”。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3.1.1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即此条限定为居住建筑,对住宅和宿舍适用,对商办类不适用。 3. 以文件发布的适用时间节点为准。 4. 封闭阳台的定义不属于本文件内容。 |
五、关于适用范围(4件) 1. 对应房屋范围应该包括:前期针对取得销售资格房屋未出售,以及未取得销售资格的房屋,后续逐渐发展成为所有房屋,存量房屋可在买卖时房产面积重新登记,或按照时间强制办理替换。 2. 要求已取得土地的项目按照新规标准,提升项目配置,一次性完工并高品质交付。 3. 建议新政对老项目同样适用。建议老项目让开发商统一进行封窗改造,统一安装更符合绿色建筑要求、更具安全性、更能确保外立面美化效果。 4. 老项目多数处于预售后阶段,为避免后续信访问题,建议根据《宁波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房企可在征求所有相关利害人同意意见后,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规划变更调整。 | 不采纳。考虑到市场公平性,本文件适用范围为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出让项目以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文件施行时间前已发布出让公告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二次转让项目等不适用。 |
六、其他建议咨询(7件) 1. 明确哪些是要计算的,以防有些地方概念模糊导致后续的纠纷。 2.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需要将计算面积,范围标注清楚。 3. 根据现项目地下室停车量大,开挖费用成本高,建议在满足消防的条件下,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不要纳入容积率的计算。 4. 建议尾气井贴邻建筑设置仅算一层面积或不计容。 5. 建议明确卫生间因排水要求的技术类降板造成局部层高超高不要计算容积率。 6. 一梯四户的套型北侧连廊建议统一半算面积或不计面积。 7. 根据《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设计技术细则》规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设施均要设置雨棚,根据现在的规定有柱就要计容,建议明确这些雨棚不要计容,归属于构架性质。 | 1.采纳。本文件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规程(试行)》《关于调整<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部分指标的通知》等执行。 1. 2.意见内容与文件内容不直接相关。 2. 3.不采纳。经综合考虑,小区底层架空平台停车不利于后续管理和小区整体品质。 4.5.6.不采纳。经综合考虑,本次不扩大不计容范围,避免后续违建行为。本文件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规程(试行)》《关于调整<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部分指标的通知》等执行。 7.采纳。文件已明确,居住小区内独立设置的室外非机动车棚不计容。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3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结合宁波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2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风貌处(邮编:315042)。来信请注明“《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意见建议”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bszgj@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意见建议。
联系人:臧老师,0574-89187331;王老师,0574-89187338
附件:《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开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现就优化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取得土地的建设工程。
二、计算规则
(一)向居住小区全体业主全天候免费开放的下列不封闭公共空间,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在室外、无围护结构的一层开放式风雨连廊。
2.住宅底层仅作为休闲、交通、绿化、健身、儿童游乐、文化交流等公共功能使用的架空空间。
3.位于居住小区沿街的主要出入口,不超过2处,每处面积不大于200m2且仅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小区门厅。
4.独立设置的,地下室出室外地面的楼梯间、电梯井,以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坡道顶棚。
(二)为居住小区配建的具有公共属性,产权移交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或归全体业主共有的下列非营利性配套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1.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居住小区配套的变配电房、开闭所、环网站、水泵房、垃圾收集房。
2.除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的社区级及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外,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相关部门(政府指定单位)的社区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室内体育用房、文化设施用房。
(三)不封闭阳台进深不大于2.4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因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轨道等噪声影响,以及公建化立面等有特殊要求的居住建筑,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居住小区内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室外非机动车棚,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相关管理要求
(一)各区(县、市)资规部门要加强管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指标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以及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实测报告,应准确列明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
(二)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新取得土地的出让项目以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划拨项目以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