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欢、任艳丽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紫御铭园17幢35号1104室的浙(2016)鄞州区不动产证明第0015011号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经欢 任艳丽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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