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1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浙(2024)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1954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华美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