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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江北办理点)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18)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25948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北岸琴森小区12幢1302 | (2022)浙0291执791号 |
2 | 浙(2019)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68121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北岸琴森小区12幢1302 | (2022)浙0291执791号 |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