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意见的公告
共收到修改意见45条,采纳25条,部分采纳10条,未采纳10条。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发改委 | 关于第十四条“建筑工程配建特殊机动车辆车位指标表”中的“无障碍停车位”,建议按照国家《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规定,区分不同场所、不同总停车数,明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数量。 | 已采纳。 |
2 | 关于第十六条对特殊情况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条:确因工程条件或特定使用功能等限制,无法满足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经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后,允许统筹异地补建停车位。 | 部分采纳。本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配建车位应满足的最低标准,对于建设条件受限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满足配建要求的,已在十六条中作出相关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但车位异地补建无法解决区块的停车供需矛盾,因此不建议采纳。 | |
3 | 市教育局 | 第11条,注1条文内容建议增加:应设置智慧停车接送系统,合理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并设置在校园围墙以外)。 | 已采纳。 |
4 | 考虑家长接送停车需求大,能否明确确定指标为最低指标,如条件许可,可适当提高标准。 | 已采纳。 | |
5 | 市住建局 | 第五条:商品房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05车位/100m2、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0.8车位/100m2、租赁住房0.5车位/100m2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建议合理上调,且不低于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以下简称《省标》)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3车位/100m2、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5车位/100m2要求(取90m2<户建筑面积≤140m2)。租赁用房套型面积一般较小,住户数量相对普通商品房住户更多,加之汽车消费数量逐年上涨,很多租户也都购买了汽车,所以建议适当提高车位指标。 | 未采纳。本次指标修订对商品房机动车位停车配建指标维持现行标准1.05车位/100㎡不变,主要考虑以下4点:一是从实际调研情况来看,商品房现行标准1.05车位/100㎡总体满足停车需求;二是新出让的居住地块以大户型为主,户均车位有保障;三是目前新建小区均有一定空置率,车位实际使用存在富余;四是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若进一步提高停车配建指标,将不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此外,租赁住房指标在《宁波市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甬建发〔2022〕27号)的基础上,统一简化指标标准,并做适当提高。 |
6 | 第六条:行政办公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2车位/100㎡、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0车位/100㎡,建议合理上调,且不低于《省标》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4车位/100㎡、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4车位/100㎡(内部+外部)要求。 | 部分采纳。行政办公类机动车位指标调整为1.3车位/100㎡,与《省标》其他行政办公类保持一致。 | |
7 | 第十条:医院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4 车位/100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0车位/100㎡,建议合理上调,且不低于《省标》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1.7车位/100㎡、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5.3车位/100㎡(内部+外部)要求。 | 部分采纳。机动车位指标调整至1.7车位/100㎡,非机动车位指标根据实际停车供需情况,建议不予提高。 | |
8 | 第九条:当餐饮和娱乐建筑非独立建设,混合设置在商业建筑内,因设计阶段无法对每个铺位进行准确的业态定义,且难以确定每个铺位的公摊,因此无法准确统计其中的餐饮和娱乐功能面积,是否可以只以商业指标进行车位配置,或另行增加一个“含餐饮娱乐的商业配建指标”。 | 已采纳。 | |
9 | 第十一条:采用住宿制的中学及大中专院校,非机动车指标偏高,建议进一步的分类细化教育设施建设工程配建指标;中学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指标2车位/每班,建议合理上调,且不低于《省标》2.5车位/每班。 | 未采纳。在项目报批阶段学校是否采用住宿制难以明确,本次指标规定不做区分;在学校停车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做了大幅提高。 | |
10 | 第十四条:装卸车位在IX 工业、仓储设施中“按照具体生产条件或需求确定,且不少于2个”建议取消“且不少于2个”的要求。 | 部分采纳。对于特殊车位指标规定参照《省标》最新版相关规定执行。 | |
11 | 第十六条:第(四)款中三种情况的折减比例建议统一。 | 未采纳。轨道站点与建筑的不同结合程度,给市民带来的轨道出行方便程度也不同,为此本次指标修订分轨道交通站点上盖建筑、轨道交通站点互联互通建筑和轨道交通站点位于开发项目周边三种情况,提出不同的指标折减比例规定。 | |
12 | 第十九条:建议对应设置独立地库出入口的结合建设工程设置的地下公共停车场的规模进行明确。 | 未采纳。本规定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提出停车配建指标要求,公共停车场规模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 | |
13 | 第二十条: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时,受既有建筑结构、场地等综合因素限制,可能难以按照新建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要求配建停车位,建议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设置折减比例。 | 已采纳。 | |
14 | 第二十一条:关于微型车位计算配建车位数的规定与之前市交警部门规定的微型车位不计算配建车位和不得销售、仅用于公共车位的规定有矛盾,建议进行统一。 | 已采纳。 | |
15 | 第二十三条:“建筑面积”的名词解释中,作为车位配置计算基数的“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建议进一步细化,例如配电房、泵房、垃圾房以及车库本身(有的车库是建在地上计容的)不需要配置车位;另外,《优化调整建设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甬自然资规〔2025〕1号),明确一部分地上面积(如社区用房、养老托幼用房、小区门厅、风雨连廊等)无需计容,这部分面积是否无需配置车位,建议明确。 | 已采纳。 | |
16 | 对于建筑高度较高的厂房,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是建筑面积乘以大于1的系数。如果按照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来计算车位配建,车位数量可能远大于实际的使用需求,不利于节约用地,建议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配建车位数量。例如:一个单层厂房,层高8.5米,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该厂房的计容建筑面积应为5000*2=10000 平方米,停车配建指标按10000平方米计算,可能远大于实际的使用需求。 | 已采纳。 | |
17 | 建议明确电动非机动车的配置要求,换算当量系数。 | 部分采纳。增加规定:本规定中的机动车位指标为当量小汽车位,非机动车位指标为当量自行车位,其他类型车位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换算。 | |
18 | 市交警局 | 第五条建议提高商品房非机动车配建指标。理由:意见稿非机动车指标0.8/100㎡建议调整为1.0/100㎡,尽可能确保中等户型(100㎡)户均一辆。 | 未采纳。根据商品房非机动车停车的实际使用需求调研,现行指标1.5车位/100㎡远远供大于求,采用0.8车位/100㎡,且按照电动自行车当量换算后,仍然能够满足实际停车使用需求。 |
19 | 第十条建议按是否有住院床位细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分类。有住院病床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议提高配建指标至1.0/100㎡-1.2/100㎡。理由:经调研海曙区有住院床位的卫生院比如海曙区古林镇卫生院(医护201人)、海曙区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222人)等门诊科室齐全并设有住院床位的单位,按0.7/100㎡配建停车位仅能满足医护人员停车需求,无法满足门诊住院病人停车需求。基层卫生院还承担社区儿童预防接种、妇女围产期保健、老年人健康体检等业务,都是用车刚需。 | 已采纳。 | |
20 | 建议新版指标规定明确停车配建计算当量。理由:1、现行停车配建指标小型车当量为1.0、微型车当量为0.7是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设置停车场(库)》(以下简称省规)中“机动车换算当量系数”计算的;新版指标是否继续按省规控制应明确。2、第十四条注解2中装卸车位计算当量不明确。省规明确装卸车位以轻型车为当量。3、第二十一条微型车位不超过机动车总车位数的2%,是按当量计算还是自然数计算应明确。总车位数是实际配建数量还是按指标应配建数量以及是否包含不计入指标是各类特殊车位。 | 已采纳。 | |
21 | 第十一条建议学校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非接送时段可向社会开放。理由:提高该部分车位使用率,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 未采纳。接送车位是否向社会开放属于车位后期使用管理问题,不宜在停车指标规定中明确。 | |
22 | 第十四条建议优化上落客车位设置规则。理由:比如上落客车位是否必须设置在地面等需要明确。 | 已采纳。 | |
23 | 建议新增关于商业、办公项目地面非机动车位占比(建议20%)的规定。理由:商业、办公非机动车位设置于地下车库的,不符合访客使用习惯,造成非机动车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非机动驶入机动车道,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 已采纳。 | |
24 | 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议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中保租房的机动车停车位0.5每百平,非机动车3.0每百平,与《宁波市租赁住房设计导则》标准差异较大,建议进一步明确后续按照哪个规定配置报批,后续是否不需要依照《宁波市租赁住房设计导则》配置。 | 已采纳。 |
25 | 建议第七条 菜市场机动车配置系数1.5整体相对较高,建议是否可将不同体量菜场面积段进行对应配比标准的细分,适当降低。 | 未采纳。本条菜市场指传统农贸市场,按照菜市场专项规划,新建菜市场面积多数为2000-3000平米,不会产生机动车位配建规模较高的情况。 | |
26 | 第十一条 建议新增注释: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新建中小学,符合条件的,可将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进行相应折减。 | 已采纳。 | |
27 | 建议第十四条:1居住类型,装卸车位配建指标“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5个”建议改为“每100m2建筑面积设置0.01个,最高3个”。 | 部分采纳。特殊车位配建要求调整与新版《省标》保持一致。 | |
28 | 建议第十六条 第(四)条中,针对已批复建设规划中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居住类(特别是保租房类)建设项目,也可视情况进行机动车配建折减,目前仅非居住类建设项目可以进行折减。如项目为混合业态(如R+B、Rr+B),是否可考虑进行折减,折减标准如何考虑。 | 部分采纳。居住为刚性停车需求,为此本次指标修订不予折减。对于混合业态的非居住部分,若满足规定要求可以进行相应折减。 | |
29 | 建议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微型车位比例不参照居住地块,可参照其他地块微型车位设置数量不超过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5%执行。 | 已采纳。 | |
30 | 原设置标准中关于地下空间的商业、市场、文化、体育等在新标准中未明确体现,该部分后续如何配建计算。 | 已采纳。 | |
31 | 市资规局海曙分局 | 关于第二十三条,建筑面积的定义,存在一种地上用于停车的建筑,但是需要计容的情况,如商业建筑利用上面的两层作为停车的,该处计容面积是否需要在配建停车位? | 已采纳。 |
32 | 关于电动自行车配建标准。本规定中约定了非机动车的配建要求,根据《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停换场所设计技术细则》,“新建工程均应配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数和非电动自行车停放车位数均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其中居住类建设工程电动自行车位停车当量数占比应不低于配建非机动车总停车位数指标的70%,其它类建设工程不应低于配建非机动车总停车位数指标的50%”目前实际工作中,工业类项目新出让的容积率普遍较高,存量改扩建的项目普遍场地条件较为有限,同时因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设计要求比普通非机动车停车要求高很多,按照规定配置非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存在难度;另外部分工业项目属于人员较少“无人化”产业类型,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存在脱离实际。综上,结合实际情况,建议提供一种途径可以平衡工业项目配建和实际需求直接的矛盾,比如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对项目人员需求进行说明,主管部门认可的,按实际需求配置非机动车位。 | 部分采纳。本次指标修订结合非机动车停车实际使用需求,对居住、商业、办公等主要建设类型项目,已经降低了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对于“无人化”产业类型工业项目等特殊情况,已在十六条中做出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33 | 市资规局江北分局 | 针对专业市场的停车配建,建议结合特殊需求和实际情况,提出灵活合理地配建要求,下步可根据经论证的方案合理设置。 | 已采纳。 |
34 | 市资规局北仑分局 | 第十一条,注:新建中小学应设置地下停车接送系统,建议改为“宜”,因为目前很多学校因造价问题不设地下室,而采用架空操场做停车场,并且大部分乡镇级的中小学也不会做地下停车场,硬性规定往往做不到,建议指导性要求即可。 | 已采纳。 |
35 | 建议针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租赁性保障住房提出不同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 已采纳。 | |
36 | 根据《宁波甬江科创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M0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不低于商务用地机动车停车位的60%配置,建议相一致。 | 已采纳。 | |
37 | 工业用地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建议进行区分,如化工项目;另外工业配套用房中建议宿舍楼配建标准参照租赁型性保障用房。 | 部分采纳。本次指标主要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提出指标规定,对于不同具体经营类型,停车需求差异不具有普适性,难以从配建标准上进行区分; 第十三条注1调整为:工业、仓储设施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配建指标,配套用房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配建指标后进行累加。 | |
38 |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议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已采纳。 | |
39 | 余姚市资规局 | 设置子母车位的,建议按1.5倍折算。 | 未采纳。子母车位存在后期确权、物业管理等问题,本次修订建议车位不计入配建车位指标。 |
40 | 机械车位,建议按省标执行。 | 未采纳。根据对大量现有传统升降平移式机械车位使用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使用效率低、后期废弃等问题,本次指标修订提出仅针对改扩建项目,可根据用地情况考虑采用,且不宜采用升降横移等低效类型。 | |
41 | 规划条件出具和地块出让合同签订有时间差,目前已出具的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按0.2/100m2配建,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新规定与已出具的规划条件有冲突。 | 已采纳。 | |
42 | 宁海县资规局 | 工业厂房和仓库停车配建,不按容积率折算建筑面积配置,机动车建议还是0.2个/百平方米不变。 | 未采纳。根据工业项目的停车供需调研来看,现行指标0.2车位/100平米存在较大停车压力,本次指标修订做了适当提高,同时对于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提出介于传统工业用地和商务办公之间的配建标准。 |
43 | 象山县资规局 | 第五条注1:商品房项目的住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数的2%。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要求,比如说有些城市更新地块不适宜建造地下室的项目就达不到这个要求。 | 已采纳。 |
44 | 第十条注1:新建中小学应设置地下停车接送系统建议改为宜设置地下停车接送系统。 | 已采纳。 | |
45 | 前湾资规局 | 在第十三条,请增加工业集体宿舍机动车位0.4/100m2建筑面积。 | 部分采纳。第十三条注1调整为:工业、仓储设施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配建指标,配套用房应按相应建筑类别计算配建指标后进行累加。 |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公安局联合起草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标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5月18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处(邮编:315042)。来信请注明“《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张老师,0574-89180465;马老师,0574-89187307;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