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盛国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鄞州区瞻岐镇西城村的j-2016-01-0005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土地使用面积:42.90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盛国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