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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96963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郑丹旦 | 号2103室 | (2025)浙0291执4号 |
2 | 浙(2023)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66281号 | 竹春波 | 赵陈琛 |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嵩南府4幢6号702室 | (2024)浙0203执5026号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