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甬国用2007第240214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阿朝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20046470/20041582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李桂月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