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76083号
肖美君
陈良风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缇香郡1幢3号2305室
(2024)浙0212执恢1439号之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