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3)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11347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甬樾湾30幢77号505
(2024)浙0282执3846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