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甬押(2009)第B01255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
叶彩兰
抵押权
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8-7)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