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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序 号:1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7)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11374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华斌
序 号:2
本人(本单位)因保管不善,将浙(2019)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31633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宁波均万创新电气有限公司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