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2)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53680号 |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林支行 | 印创广场4幢87号25-4 | (2024)浙0205执1457号之五 |
2 | 浙(2022)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103689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涨馨苑7幢9号2304 | (2025)浙0212执3573号之二 |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0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