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0)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130388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五和苑35号1112
(2024)浙0291执1135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