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义务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55342号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
高宏波
抵押权
和泰雅苑5幢13号605
(2025)浙0212执5469号之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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