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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8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江北办理点)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0)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55465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 北城春色小区5幢15号305 | (2025)浙0212执5144号之二 |
2 | 浙(2020)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25028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 北城春色小区5幢15号305 | (2025)浙0212执5144号之二 |
3 | 浙(2022)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07982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枫华里15幢52、53号1604 | (2024)浙0291执1301号 |
4 | 浙(2020)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60681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枫华里15幢52、53号1604 | (2024)浙0291执1301号 |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