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78672号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
大闸路138弄17号1幢706
(2025)浙0212执恢247号之一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