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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ZJBC63-2026-0003

甬自然资规规〔2026〕3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资规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江省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政策,全力以赴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国土空间规划适应性

(一)开展总规动态维护。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结果,衔接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要求,在严守空间安全红线、不突破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任务前提下,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三条控制线、规划用途分区、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进行动态维护。允许各地结合实施合理需求,对“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空间专项规划项目库开展动态更新。

(二)探索详细规划弹性表达。探索在详细规划层面增加“X”产业用地,包括二产“X”用地和三产“X”用地,二产“X”用地包括工业、科研设计和物流仓储等用途;三产“X”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对应用途。在确保“X”类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不变前提下,可选择单一或混合用途(住宅除外)。“X”类产业用地出让前,在属地政府组织产业论证基础上,同步开展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和规划条件论证,明确选择用途、主导功能及混合比例,相关指标纳入详细规划。

(三)鼓励空间复合利用。持续推进住宅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飘窗与设备平台设置等政策优化;综合确定场地与正负零设计标高,探索鼓励住宅底层架空空间复合利用的试点政策,满足配置要求的机动车停车可结合设置于底层架空空间并不计入容积率,助推建设土方减量化。鼓励对宗地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涉及建设宗地间地下连廊的,探索地下连廊总面积设置一定比例的地下自持经营性建筑,允许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二、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四)加强用地用林要素保障。一季度预安排第一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以上,重点保障两重、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金融工具及省千项万亿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全年保障用林8000亩,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统筹存量与增量,按照实际需求精准配置用地,给予“应保尽保”。协同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和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争取1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

(五)强化海洋资源要素保障。保障用海用岛2.5万亩。深化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推行项目用海“应立体、尽立体”,实现海洋资源复合利用。加快历史围填海开发利用,推行“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鼓励海域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出让或组合出让。扩展用海用岛先期审核事项,由串联审核优化为并联审核,市县审批权限内用海审核和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核“双审合一”,提交用海申请时一并提交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开展历史围填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时,一并评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理合规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支持无居民海岛与其周边一定范围海域使用权整体设计、整体论证、分级报批。

(六)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建设项目库;对认定入库的项目,以详细规划或规划落实方案做好规划保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办企业作为土地供应对象,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推进“多田套合”农用地布局优化。根据乡村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在实施“多田套合”工程时允许对集中建设范围内的少量耕地“留白”处置,不纳入建设范围。对优质的规模化种植设施农业发展项目,附属配套设施确需突破7亩的,可论证后报省级同意后备案。

三、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自主改扩建

(八)简化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程序。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保留提升条件的工业、仓储类再开发项目,可由企业先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应达到规划设计方案要求,经属地政府组织部门论证后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调整的,通过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报备入库。

(九)分类盘活存量用地和空间。对工业区块控制线内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工业、仓储类地块,经属地政府认可,权利人可提出改建、扩建申请;其中,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带等用地,确因生产需要可改建,但应采取举措避免对远期规划实施造成影响。在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建立引导退出工业项目和保留提升零星工业用地两类清单。

四、支持城市更新行动

(十)探索土地1.5级开发利用。短期无法按照规划实施或规划留白的已收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不改变远期规划用途的,可实施土地1.5级开发利用,主要用于保障交通接驳、全民健身、工业生产、研发、仓储物流、绿地景观等短期使用。编制土地1.5级开发利用方案,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后,同步开展详细规划修改或动态维护前期研究,明确规划用途、期限及有关技术指标,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米,不修建地下室,按程序纳入详细规划。项目规划建设须满足环保、安全和产业准入等要求,处理好周边关系,不影响规划实施。若项目因特殊情况确有实施难度,经论证通过后,绿地率、建筑间距、停车位、建筑退让、交通出入等指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的基础上可酌情放宽。探索规划条件带概念方案,用地协议带土地用途管制、租赁权处置、建筑使用权管制、终止或提前收回等约定,以带年期划拨或公开租赁方式供应。

(十一)支持既有建筑功能转换。保持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支持依法改变其全部或部分批准的使用功能。需要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除外),按照既有建筑功能转换办理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手续,相关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划拨土地上的既有建筑,不重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可按规划用途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十二)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不同情况,探索强化权利衔接保障,允许依据合法有效的产权调整协议,根据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权利主体的申请,通过预先编制不动产单元等方式,办理相应的预告登记,确保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更新实施过程中稳定延续。简化登记办理流程,对土地带建筑一并收储供应的,可根据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建筑物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在确保安全底线基础上,探索依据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确定的内容直接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

五、推进重大项目落地

(十三)优化临时用地用林审批。有序推进临时用地用林用草联合审批改革,允许根据工程实际需求与政策处理进度分段审批。推进临时用地空间适配工作,优化接续使用条件;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开展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生态保护红线预审,推行浙地智用线上审批。

(十四)支持地上地下分阶段建设。针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超高层建筑、需提交市或区规委会审议的重要项目以及重大民生工程,推行“分段许可”,在规划设计方案不涉及总平面布局调整、且公示无异议的前提下,先行核发地下部分(如基坑、桩基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持项目“拿地即开工”、基础先行施工;待外立面、建筑效果等设计方案按要求修改完善并通过审查后,再核发整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五)落实重大项目统筹协调机制。全力推进全市资规系统“正规化、专业化、法治化”建设,落实“1245”重大项目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和招商引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深化市县联动工作机制,加大与发改、招商等部门协同力度。构建重大项目“一条链”数字化平台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绿色通道,贯通规划、审批、供应、许可等业务,实现重大项目资规服务全流程“清单化管理、可视化跟踪”。加快“一张图”平台建设,夯实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支撑,全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与治理智能化水平。

六、优化服务提质增效

(十六)开展联合审批合并公示。深入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合审批,探索开展用地用林用草用海联合审批。持续推进选址意见批前公示与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合并开展,将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鼓励划拨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划拨土地批前公示合并开展。

(十七)优化市级权限选址预审意见办理。位于市辖区和前湾新区的项目,由属地分局承办并加盖市局编号章;位于县(市)范围内的项目,由县(市)局承办后凭审签单加盖市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涉及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的,应先行取得用地预审意见。

(十八)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跨区域的线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属地分局(局)按管辖范围分段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线性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内容不突破规划许可用地红线范围的,可直接予以规划核实确认,其他内容以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为准。工业企业招拍挂项目,意向企业利用地块出让公告期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准备期,可以先行开展项目的准备工作,采取“预审查”方式对意向企业的工程设计方案提前审查,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交地确认书后,可根据“预审查”结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文件原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