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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三江片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3-10-13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土资发〔2003〕179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村发展留用地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内(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村发展留用地使用来之不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留用地基数预核和数量确定。各村按2001年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的10%提出村发展留用地预留数量申请,经乡镇( 街道)、区政府审核、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核定,反馈给各村、镇(街道)和区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区、乡镇(街道)、村都应分村建立村发展留用地台帐。

二、留用地规划总体布局和具体位置确定。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村发展留用地预核的数量和2002年起各村已安排村发展留用地的情况,拟定村发展留用地规划布局方案。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结合园区规划,统筹安排村发展留用地。

留用地一般宜布局在本村范围内。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解决的,可以规划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另行解决。

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加强对村发展留用地的管理,不得随意动用或变更规划留用地。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改变规划确定的村发展留用地的,规划、国土等部门应与村共同协商后确定。

三、留用地的使用。一般在土地被征用时,方可使用村发展留用地,并按以下程序申报:各村土地被征用时,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征用集体农用地的10%确定村发展留用地数量,并抄送市规划局和区、乡镇(街道)、村。各村可据此向市规划局提出选址或用地申请。市规划局应根据规划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等各种因素统筹考虑,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如有用地不足、建设条件不成熟或项目未确定等问题可延缓使用。

土地尚未被征用或征用数量偏小、不足以满足实际项目需要的村,如确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留用地的,也可适当提前使用一定数量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但总量最多不得超过该村预核的留用地数量的三分之一。提前使用留用地的村,应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区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提前使用的村发展留用地数量应计入台帐,并在以后征用农用地时,相应核减使用的留用地数量。

四、留用地转让。村发展留用地旨在以此为生产资料发展村集体经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保障。因此,应由村级经济主体直接投资开发,原则上不得转让。为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防止资产流失,对已投资开发的村发展留用地或在规划红线确定后的留用地指标确需转让的,须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经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所在乡镇(街道)、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

已投资开发的村发展留用地或在规划红线确定后的留用地指标,可以申请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经同意后予以变现。指标变现价格为留用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征地拆迁等成本。

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如确需转让,应遵照经营性用地转让、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应进入有形土地市场交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规划局

                                    二OO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