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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什么条件下不能申请?
答:(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请宅基地:
①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②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一户一 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⑤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⑥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⑦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⑧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⑨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2)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请宅基地:
①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②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一户一 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⑤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⑥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⑦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⑧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⑨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