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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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15-03-26 阅读次数: 来源: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灾害分级

1.4适用范围

1.5防治重点

1.6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咨询机构

2.4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3  预防预警

3.1监测

3.2预防

3.3预报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灾情报告

4.3预案启动

4.4现场处置

4.5扩大应急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人员安置

5.2灾害治理

5.3恢复重建

5.4征用补偿

5.5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预案制订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4〕48号)、《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政发〔2005〕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灾害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

1.3.1 特别重大(I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1.3.2 重大(II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1.3.3 较大(III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3.4 一般(IV级)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III级)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或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5 防治重点

宁波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1480毫米左右,主要集中在4-6月的梅雨期和7-10月的台风期。宁波地质条件复杂,由低山、丘陵及滨海平原组成,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达6926.45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西南山区,占全市总面积的70.56%。其中重点防治区域约557.82平方公里,有8个片区,分别为:余姚马家坪-杜徐岙、北溪-溪山,分别隶属于余姚的梁弄镇、陆埠镇、鹿亭乡、四明山镇;慈溪匡堰-乾炳,位于慈溪的匡堰镇;奉化溪口长龙头,位于奉化的溪口镇、大堰镇;宁海梁坑-俞陈-野猪坑、黄罗洋-白溪、城关周边地区,位于宁海县的深圳镇、岔路镇、桑洲镇、跃龙街道、桃园街道、桥头胡街道;鄞州塘溪镇童村。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群专结合的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宁波军分区副司令员等担任。

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决策部署。

(2)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3)决定启动本预案和按程序结束应急行动。

2.1.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治理工程;建立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制订、修订与演练,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宁波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地带群众,维护灾区生活秩序。

(3)武警宁波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救援危险地带群众,维护灾区生活秩序。

(4)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5)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6)市经信委:负责协调企业防御和抗击地质灾害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

(7)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加强防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知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8)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预测地震情况及影响范围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趋势进行预测。

(9)市公安局:负责调动消防部队搜救被埋压人员,实施灭灾、洗消等现场抢险救援;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协助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

(10)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死亡人员统计工作;联系驻甬部队开展灾害救援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市环保局:负责灾害影响的评估;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13)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救援和灾后重建所需的地形图;指导灾区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14)市住建委:负责调用大型建筑设备参与抢险救援。

(15)市城管局:负责城市道路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组织、协调城市道路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16)市交通委: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力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紧急运送;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开展道路沿线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17)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险受损害的水利设施。

(18)市农业局:负责灾区畜禽养殖疫病的防治;灾后种植、养殖业的种子供应及种植、养殖的现场指导。

(19)市商务委:负责抗灾救灾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0)市旅游局:负责协调、督促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排查与治理,指导旅游区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当旅游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2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伤病员救治、转运和伤员及经救治后死亡人员统计。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环节的质量安全;根据灾情需要,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协调工作。

(23)市人防办:负责监督与指导管理单位做好所属自建人防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

(2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通讯设施,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6)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1.4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灾害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灾情发展趋势,科学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3)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办公室作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应急处置的具体事项。

(2)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3)负责地质灾害灾(险)情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和报告。

(4)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

(5)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3 咨询机构

建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专家组,作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法、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

2.4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2.4.1 县(市)区政府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2乡镇(街道)的应急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调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监测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并定期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存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要落实监测责任人,加强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与报告。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范情况的检查。

在汛期,连续强降雨或台风期间,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查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防灾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3 预报预警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随时将预报预警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并不断优化改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努力提高预报预警的精确度和准确度。当发布地质灾害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涉及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及重要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应按照防灾预案及“防灾明白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规定,我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划分为四个等级。气象预报预警等级及颜色含义、防御措施列表如下。

等级

颜色

颜色含义

防御措施

Ⅳ级

蓝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小(注意级)

Ⅲ级

黄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预报级)

提醒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以防天气突然恶化。

Ⅱ级

橙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预警级)

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密切注意雨情变化。

Ⅰ级

红色

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警报级)

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紧急疏散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居民、学生、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准备抢险。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抢救受困人员,派人不间断地监测灾害体变化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同时,立即向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

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人员搜救、警戒保卫、医疗救护、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4.2 灾情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速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1小时)速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国土资源局应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步告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重大灾(险)情信息速报国务院、省政府应急办。

4.2.2 报告内容

灾害报告要全面、及时、准确,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失踪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3 预案启动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若灾(险)情超出市(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提出建议,或市(县)区政府提出请求,经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指令,启动本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4.4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灾害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视情建立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1 警戒保卫

公安、武警等部门根据灾害影响范围及程度,划定警戒区,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4.4.2 人员疏散

宁波军分区、公安、武警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疏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4.4.3 人员搜救

宁波军分区、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门负责调派救援专业力量和专业装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控制和消除危险因素,防止灾情扩大。

4.4.4 设施抢修

城管、电力、通信、水利等部门负责抢险恢复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水利等设备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4.4.5 医疗救护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发地设置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4.6 现场监测

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及灾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应急救灾与防灾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减缓或排除灾情险情发展。气象部门加强灾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气象变化。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环保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

4.5 扩大应急

当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国务院、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88号)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被困人员获救,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人员安置

市民政局应当协助事发地政府迅速启用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当地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灾情况,组织做好灾民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所需灾民生活救助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视情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5.2 灾害治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5.3 恢复重建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水利等部门修复基础设施。市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4 征用补偿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5.5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灾害调查和处置工作评估,查清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失,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厅。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救灾物资;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等抢险救灾装备。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3 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以及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避险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及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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