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 居住用地70年 (2) 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登记时,土地使用年期自用地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