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中心城凤凰山东(BLZB05)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于近期获市政府批准,现依法予以公布。
01、总则
1.1规划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特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1.2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10;
(5)《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6)《宁波市北仑区区域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7)各类专项(专业)规划;
(8)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的其他法律、法规;
(9)其他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划文件等。
1.3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区位于北仑区中心城区东部边缘,北至滨海快速路、南至泰山路、东至海河路、西以淮河路为界,总规划面积约2.99平方公里。
1.4规划期限
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13年。
1.5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包括法定文本和法定图件;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文本、图纸和图则;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包括规划编制与修改情况说明等。
1.6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7其他规定
技术管理文件的所有内容应遵循法定文件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应遵守《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02、功能定位、发展思路、控制规模和规划结构
2.1功能定位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分析、定位因素分析,确定本区的功能定位为:北仑九大产业基地之一的汽车工业基地,配套完善的北仑中心城都市工业区。
2.2发展目标
根据功能定位确定本区的总体发展目标为:
(1)汽车产业价值链发展下的汽车工业集聚地。
(2)轨道建设下城市功能完善区块。
2.3控制规模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约291.02公顷(不包括水域面积8.15公顷),占总用地的97.3%,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242.5平方米(规划区为都市工业区,以工业产业用地为主)。
2.4规划结构
“两带、两区、两节点”
两带:
西侧,沿淮河路形成南北向城市生活带;
东侧,沿海河路形成南北向生态防护带。
两区:
依托吉利汽车生产厂,形成现代都市工业区;
依托现有居住片区,利用城中村改造,形成服务完善的配套生活区。
两节点:
依托轨道一号线二期的建设,围绕轨道站点,形成综合商业节点,服务本区;
结合小山公园,在淮河路与东定向河交叉口,围绕河道形成公共活动及服务节点,提供生活休闲文化娱乐场所。
03、控制单元
3.1控制原则
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的控制原则。通过严格控制单元建设总量,来控制整体的开发强度,单元内各地块分量允许突破并相互平衡,由此来增加地块的开发弹性。
3.2单元划分
结合行政街道和社区界限范围、天然的地理界限如河流、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合理的交通分区等因素来划分控制单元。
依据上述原则,规划将规划区划分为1个控制单元,单元编号为BL(ZB)05-01。
3.3控制内容
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容量、公园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等。
规划总用地面积299.17公顷,可容纳居住人口1.2万人。本编制区的总建设容量442.59万平方米,每个控制单元的总建设容量不得突破。
04、用地规划
4.1居住用地
受规划区东侧宁钢、台塑等大工业的环境污染影响,规划区内除小山村拆迁安置用地外,再不增加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38.8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13.33%。其中二类居住用地约37.97公顷。保留现状居住商业混合用地约0.41公顷,另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42公顷,主要为配套社区服务设施及幼儿园用地。
规划以城市道路围合空间,形成2个部分社区——芙蓉社区及小山社区部分。规划可容纳居住人口1.2万人。
4.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8.5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2.92%。
4.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11.33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3.89%。
新增商业服务业用地主要依托轨道站,建设商业、休闲娱乐、游憩、商务办公、酒店餐饮、交通换乘等服务功能的“城市综合体”。
4.4 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用地77.34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26.58%。工业仓储物流混合用地57.9公顷,占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19.9% 。
工业用地基本保留现状;考虑到物流仓储用地的经济性及土地价值,允许现状物流仓储用地向工业用地转型。
4.5 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还包括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及水域。
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1配套原则
根据城市社区管理和空间布局体系,城市社区配套设施遵循“分级配套,共建共享;分类实施,公益优先;因地制宜,弹性指导”的原则。
5.2配套要求
本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配套类别进行市区级、街道级和社区级三级进行分级配置,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以及市政公用七项设施。
街道级必须配建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菜场、超市、社区服务中心各项设施。社区级必须配建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各项设施,有条件可以集中建设形成社区中心。
06、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6.1绿地系统
规划绿地38.75公顷,其中公园绿地5.4公顷,防护绿地33.28公顷,广场用地0.07公顷。
6.2水体系统
规划水域面积8.15公顷,水面率控制在2.5-3%。
主干河有西界河、东定向河、沙湾山东河。沿河空间应公共开放,形成连续的游憩绿廊。
西界河:最小控制宽度6米,为城市主干河道。
东定向河:最小控制宽度15米,为城市主干河道,是重要的开放空间,沿线设置绿化公园、滨河景观步道以及体育休闲设施。
沙湾山东河:最小控制宽度15米,为城市主干河道,是重要的开放空间,尽可能开放沿线绿化空间,形成连续的公共滨河景观步道,为居民提供绿化休闲空间。
其它河道的控制,现状大于最小控制宽度的按照现状控制,现状不足的予以拓宽,按照最小控制宽度进行控制。
6.3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依托现有水系、绿化、山体资源,形成“一轴、一带、两点”渗透的公共开放空间体系。
6.3.1 “一轴”
沿淮河路形成游憩林荫步道,串联各重要的公共活动节点。
6.3.2 “一带”
为沿海河路的绿化防护林带。
6.3.3 “两点”
沿淮河路设置两处绿化公园节点,一处位于小山村,依托现状水系和农林用地,形成北部休闲文化活动节点,为北部居住片区提供配套文体休闲娱乐场地。另一处结合沙湾东河自然水系形态,与南部轨道1号线二期轨道综合体结合建设,形成南部区域集商业、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公共活动场所。
07、道路交通规划
7.1对外交通
规划通过本区域的城市对外交通为杭甬高速复线。
7.2道路等级
本区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城市支路四个等级。
(1)城市快速路
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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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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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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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车速(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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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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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向交通联系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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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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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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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范围快速路一览表
(2)城市主干路
规划范围主干路一览表
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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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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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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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车速(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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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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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向重要交通性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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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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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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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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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向重要交通性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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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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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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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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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向重要交通性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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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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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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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山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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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向重要交通性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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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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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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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次干路
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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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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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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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车速(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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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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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方向交通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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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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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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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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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向交通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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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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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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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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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方向交通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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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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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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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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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向交通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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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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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范围次干路一览表
(4)城市支路
城市支路起完善路网功能等级结构、承担集散路网交通流量的作用。规划支路结合用地性质灵活布置,支路的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
7.2道路交叉口
杭甬高速公路复线高架,净空要求≥5.0米;恒山西路下穿北仑支线复线,净空要求≥5.0米;泰山路主线上跨铁路北仑支线复线,净空要求≥8.16米,地面辅道与珠江路平面交叉;轨道1号线上跨淮河路和珠江路,净空要求分别≥5.0米和4.5米;其他主次干道相交均采用平交形式。
7.3轨道交通
轨道1号线二期经过本规划区。
08、防灾规划
8.1.排涝
(1)设防标准
防洪标准:100年一遇,
治涝标准: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不受淹。
(2)河网与设施
规划区内西界、东定向河、沙湾山东河为排涝主干河道,其余为一般排涝河道。其中,西界最小控制宽度为6米,河床底控制标高-1.37;东定向河最小控制宽度为15米,河床底控制标高-1.37;沙湾山东河最小控制宽度为15米,河床底控制标高-1.37。
8.2消防
(1)消防站设置
规划本区不设置消防站,区内消防依托区外规划消防站。
(2)消防车通道规划
消防车通道的主体为规划区范围内的次干道和支路,应十分重视规划区范围内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安全。
(3)建筑防火要求
高层建筑、大型民用建筑等场地,属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其规划建筑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城市消防的要求。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屋顶应设停机坪。
8.3抗震
(1)规划本区按地震动参数0.05g(Ⅵ度)设防。
(2)新建的各类建筑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进行设计和施工,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3)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燃气供应、医疗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按评估结果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