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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甬规字〔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作局部调整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6-0003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38号),结合我市实际,对甬规字〔2014〕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局部调整,现通知如下:
1、取消《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四)项,即关于“开放式办公室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的限制。
2、取消《实施意见》第八条关于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的限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原《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