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型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102号)文件要求,我市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地产转让费的收取,具体日期以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上落款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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