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的通知
ZJBC16-2018-0022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规字〔2018〕166号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10月31日
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区和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各类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公示,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根据当地规划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征集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划管理的行政审批期限。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或暂不宜公布的,不予公示。
第六条 公示阶段收集的公众意见建议应作为修改和完善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示可采用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等形式,有条件的可同时发放《批前公示公众意见表》(附件1)。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清晰、完整,发现损坏、丢失情况,应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公示情况应取证留存,并与公示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公示
第九条 下列城乡规划的制定以及修改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1.城市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4.镇总体规划;
5.乡规划;
6.村庄规划;
7.城市设计
8.其它需要公示的城乡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其他城乡规划的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上报审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宜在专家评审或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进行,公示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应进行相应的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明确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
城乡规划制定及重大变更,应当自批准后二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对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填写《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附件2),并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因规划期限届满、已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公示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的实施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批前公示的。
(二)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批前公示的。
第十七条 批前公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决定前进行,即:
(一)核发选址意见书前;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前;
(三)对规划许可证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前;
(四)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在规划条件出具前。
第十八条 核发选址意见书阶段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二)用地红线、建筑退界线和其它规划控制线以及出入口等。
(三)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主要建筑功能)。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主要剖面图、主要效果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批前公示期限应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公示组织部门应及时汇总意见建议,并填写《建设工程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附件3)。
按照本办法组织公示的建设项目,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应当在公示期间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部门应对申请变更内容认真审查,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进行公示,公示程序、期限参照批前公示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广告、门面装修、临时建筑及配套市政工程项目除外),经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批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批后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后公布期限为: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确认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批后公布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规划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主要剖面图、主要效果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咨询、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示牌的尺寸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批前公示牌A0幅面,进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示牌尺寸视现场情况而定。
(二)批后公布牌3米×5米(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2米×3米(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三) 小样板尺寸:A3幅面。
公示牌可以单独制作或安装,也可以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公告牌一并制作或安装。
第二十六条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改建的工业仓储项目以及零星、小型项目的公示可在内容和形式上进行简化。
第四章 公示后反馈信息收集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示后反馈信息的收集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和回收意见表等形式,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供给公示组织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根据收集的公示反馈信息,依照有关规定,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采纳。
(二)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三)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对可能存在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的,应组织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分析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并将评估结论作为行政决策的依据之一;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期限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6日发布的《宁波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甬规字〔2014〕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批前公示公众意见表
2.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
3.建设工程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
4.建设工程批前公示通知书
5.规划公示报批单(主要针对网上信息公示、地图
发布等)
6.宁波规划网信息上传联系单
附件1
批前公示公众意见表
公示名称 | ||||
意见或建议: | ||||
填表人住址 |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附件2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
项目情况 | 规划名称 | 公示部门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公 示 情 况 | 公示地点 | 公示时间 | ||||||
来电次数 | 来访次数 | 书面意见 | ||||||
公众意见或建议: | ||||||||
附 件 | 公众意见原件□ 公示照片□ 公示小样板□ 公示通知书□ 其它: |
附件3
建设工程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
项目情况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公 示 情 况 | 公示地点 | 公示时间 | ||||||
来电次数 | 来访次数 | 书面意见 | ||||||
公众意见或建议: | ||||||||
附件 | 公众意见原件□ 公示照片□ 公示小样板□ 公示通知书□ 其它: |
附件4
建设工程批前公示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为进一步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你单位报建的 项目实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为十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我局将综合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作出续办决定。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5
规划公示报批单
( )年 第 号
公示名称 | ||||||
公示情况 | 1、批前公示□ 2、批后公布□ | |||||
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送审部门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公示方式 | 1、展示厅公示□ 2、张贴公示□ 3、公示牌公示□ 4、规划网站公示□ 5、新闻媒体公示□ | |||||
公示内容 | ||||||
送审意见 | 送审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办公室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测绘处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交接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1、凡涉及地图信息发布的均需填写《宁波市规划局网上地图发布联系单》送测绘处审查。 2、网上公示同时提供新闻信息一条。 |
附件6
宁波规划网信息上传联系单
编号:
标 题 | ||||
上传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栏目 | ||
信 息 内 容 | 报送人: 年 月 日 | |||
经 办 部 门 审 核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办 公 室 审 核 | 交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受 理 | 签收人: 年 月 日 |
注:凡涉及地图发布的均需填写《宁波市规划局网上地图发布联系单》送测绘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