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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余姚市、宁海县土地管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0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ZJBC14-2018-000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土资规〔2018〕1号

余姚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杭州市余杭区等17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2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土资源“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土地管理相关市级审批权限同步下放给余姚市、宁海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步下放市级相关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1、余姚市、宁海县中心城区以外除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省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外,规划修改市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余姚市、宁海县人民政府行使。

2、余姚市、宁海县涉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查)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市级审批(审查)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余姚市、宁海县人民政府行使。

3、余姚市、宁海县涉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查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市级立项审查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余姚市、宁海县人民政府行使。

4、余姚市、宁海县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余姚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行使。按照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标准农田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8号)要求做好备案工作。涉及农业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农业厅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二、操作办法

1、关于数据报备。各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均应在省审批系统中进行,除按照省厅要求进行报备外,电子数据及纸质资料需同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2、关于审批材料用章。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章。其中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到市局办理。

3、关于审批文件编号。具体按照浙土资规〔2018〕2号文件执行,对市级下放农转用项目需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由余姚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带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市局办理盖章事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余姚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4、关于档案管理。按照省厅浙土资规〔2018〕2 号和浙土资办〔2017〕36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省、市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涉及的审批材料备注栏中,注明本文件文号。

三、有关要求

1、依法规范行政。余姚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会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抓紧制定放权事项操作流程,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同时,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确保放权事项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2、明确权力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具体审批责任由承接审批权的单位负责。因放权事项引发的复议诉讼和信访等,由属地政府和国土部门负责。如出现重大问题,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下放权力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34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依法规范履职到位。

3、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承接单位须抓紧完成具体事项的廉政风险点排查,拓展防控重点、层级和覆盖面,完善廉政风险排查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约束监督机制建设,优化权力运行管理。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