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改草案)》意见的公告
调查反馈:
根据征集期间收集到的建议,结合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局对《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甬规字〔2017〕85号)进行了修改。点击链接查看修改后的《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近期对《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甬规字[2017]85号)进行了修改,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将修改后的文本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公众和有关建设单位如对草案内容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5月17日到5月25日期间,向宁波市规划局法规处提出意见建议。电话(兼)传真:89187290。
附件:1、《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改草案)》
2、关于《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改草案)》说明
宁波市规划局
2018年5月15日
附件1
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修改草案)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含分局,下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市局和各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高效、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周边环境、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条件);
(二)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变更的;
(三)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
(四)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拟作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没收实物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重大、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有关业务处(科)室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表上载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的证据、依据,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对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通过会商、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意见,有关业务处(科)室应当采纳,确实无法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制审核机构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有关业务处(科)室应当提交局例会或者局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应当参与审议,提出意见。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侧重就以下内容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改草案)》说明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我局近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其中2017年6月26日发布的《宁波市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甬规字[2017]85号)列入清理(修改)范围,法规处对该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作了相应修改。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作了具体化表述,摒弃了原文件中模糊的表述。二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