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不动产登记业务标准,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在海曙、江北、鄞州三区范围内统一不动产登记抵押业务印章使用标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三区各不动产登记窗口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时,不再在不动产权证上(含房产证、土地证)加盖“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该不动产抵押权注销时,也不再加盖“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专用章”。
二、仍处于抵押状态,且已盖有“抵押登记专用章”的权证,在办理完成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可在窗口申请补盖“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专用章”。
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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