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资料归档规定》的通知
浙测办〔2007〕120号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资料归档,根据测绘档案管理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资料归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金利强、杨英,电话:88060882、88051690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资料归档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资料归档,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试点方案》和测绘档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指的资料包括反映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全过程和成果的文件、文字资料、图片、证书等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以保持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同时保存好所有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四条 归档资料应做到字迹清楚、图标清晰、填写完整、签字手续完备、整洁美观。手写部分应当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表格应与文字材料数据相对应。
第五条 归档资料包括:
(一)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文件和其他相关的文字材料;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汇总表;
(三)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维修登记表;
(四)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之记;
(五)永久性测量标志宗地图;
(六)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维修前后照片资料;
(七)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
(八)永久性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各项资料填写要求:
(一)汇总表,对没有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他项权证的点,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清楚;
(二)点之记,信息填写应完备,特别是点名、点号、位置等重要信息不得缺项;
(三)宗地图,应统一编号,控制点名、宗地图及宗地编号一一对应;
(四)维修(护)前后照片,按目录中的顺序编排成册,每张照片应附控制点名、拍摄时间等文字说明;
(五)委托保管协议,保管员的签名做到字迹清楚,并提交一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协议汇总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归档资料的立卷:
(一)案卷以归档资料组成中所列内容,按工作组织、登记表、点之记、宗地图、照片、委托保管协议、土地发证相关材料分别立卷,整理成册;
(二)案卷正题名称为 “xxx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成果存档资料”,下面分别注明具体名目,例:“工作组织"、“点之记"等。
(三)案卷应采用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卷盒存放。案卷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单面书写的页号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各卷之间不连续编号。
第八条 每卷档案应编制卷内资料目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
(一)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资料的顺序,一个资料一个号;
(二)资料编号。根据内容的不同填写文件文号、表格和照片编号、宗地图号、土地证件号等;
(三)责任者。填写资料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四)资料题名。填写资料标题全称,如“xxx点之记”、“xxx宗地图”等;
(五)日期。填写资料形成日期;
(六)页号。填写每份资料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
(七)备注(需要时填写) 。
第九条 列入重点保护管理范围的测量标志档案资料,在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省测绘局资料档案馆移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列入一般保护范围测量标志的档案资料由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自行负责保管。
第十条 新绘制的点之记、委托保管协议等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录入《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改后的数据应随归档资料一并上交。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