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于2020年11月2日起,对不动产登记收费实行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票据适用范围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理点涉及证书工本费、登记费的收费启用电子票据,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二、电子票据使用方式
如需发票,请于缴费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登录“浙里办APP”的“宁波电子票据查验”或者扫描移动端电子票据查验二维码(二维码可通过宁波财政局官方网站的票据查验专题专窗栏目获取),进行查询和打印电子票据,具体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三、票据查验方式
如需查验发票,请登录“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czpj.nbcs.gov.cn/ 。
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