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附件1),自2021年2月8日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2)文件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事项时,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附件3),即可免缴不动产登记费,且无需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对所做书面承诺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pdf
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docx
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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