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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财产营商环境Q&A(二)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不动产中心 【 字号: 保护色:

Q1.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是以什么形式保存的?

A:以电子形式保存。


Q2.我市由什么机构负责进行不动产登记?

A: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Q3.我市是否有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A:有。我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通过电子形式记载,存在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Q4.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测绘机构记录的信息是否保存在一个单一的数据库、不同但相互关联的数据库或单独的数据库中?

A:是,保存在单一数据库。


Q5.我市是否存在用于记录界线、查询计划和提供地籍信息(地理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库?

A:是,存在用于记录界线、查询计划和提供地籍信息(地理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库。


Q6.我市土地分区地图是用什么形式保存的?是纸质的还是电子格式的(扫描的或完全数字化的)?

A:我市土地分区地图是用电子格式/完全数字化形式保存的。


Q7.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或测绘机构是否为房产使用相同的财产识别号?

A: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或测绘机构均使用相同且唯一的识别号:不动产单元号。


Q8.我市有否公开官方统计数字,追踪不动产登记交易数目?

A:有,可登录“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专题专栏-热点专题-优化营商环境-数据公开栏目”查询,也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zjw.ningbo.gov.cn/col/col1229321824/index.html 查询。


Q9.我市谁能查阅地块图?查阅地块图的是否收费?

A:免费,并对任何人公开查询自然属性信息及地籍图。


Q10.法律是否要求不动产物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

A:是。《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Q11.法律是否规定所有不动产必须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

A:是。《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Q12.不动产登记是否有相关担保制度?

A: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Q13.法律制度是否要求对房产交易所需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控制(例如,检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A: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Q14.法律制度是否要求核实财产交易各方的身份?

A: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Q15.是否有国家数据库验证身份文件的准确性?

A:是,线下通过刷脸调取公安部数据库验证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线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并可自动下载身份证的电子证照。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宁波市共享核查平台。


Q16.两家地方企业就一项地产的使用权发生标准的土地纠纷,该房产的价值相当于人均国民收入(GNI)的50倍,而且位于最大的商业城市,那么一审由哪个法院负责?

A:浙江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不足1亿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Q17.就以上这类案件(无须上诉),平均需要多久才能取得一审法院的裁决?

A:不超过一年,实际6个月内审结。


Q18.关于一审土地纠纷的数目,是否有统计数字?

A:有。相关公示数据可登录“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专题专栏-热点专题-优化营商环境-数据公开栏目”查询,也可登录“宁波法院→数说审判”查询。


Q19.已婚男性和已婚妇女是否平等拥有财产的所有权?

A: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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