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不 动 产 登 记 费 | 住宅、汽车库:80元/件 | 浙价费〔2008〕250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6〕79号; 浙价费〔2017〕16号;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甬财综〔2021〕737号。 | 申请人(权利人)是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2021年9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
非住宅:550元/件 |
附表: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免收情形 |
浙价费〔2008〕250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6〕79号; 浙价费〔2017〕16号; 财税〔2019〕45号;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甬财综〔2021〕737号。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除外);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等保障性住房的; ・企业房产抵押登记的; ・涉企不动产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税〔2017〕20号 | ・地质成果资料费;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说明:产权交易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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