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房产买卖转让环节税费计算表(宁波)
交易方 | 税费种类 | 计算方式 | 备注 | |
转让方 | 增值税(预征) | (不动产转让收入-不动产购置原价)*5% |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税额*7% |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2.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税额*3% | 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税额*2% | 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 ||
土地增值税 | 非核定方式征收 |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有以下两种计算方法: 1.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的: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其它相关费用; 2.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间隔年数*5%]-购房契税-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其它相关费用。 |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 | |
核定方式征收 | 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5% | 无法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价格评估报告,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 | ||
印花税 | 合同金额*0.05% | 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 | ||
承受方 | 契税 | 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3% | ||
印花税 | 合同金额*0.05% | 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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