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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骗取不动产登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保障不动产登记秩序,坚决遏制骗取不动产登记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相关表单,并对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禁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四)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三、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发现当事人有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不动产登记规定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将依法开展调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将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归集到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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