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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意见
共征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等意见,共反馈意见0条。
序号 | 局机关、事业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1 | 无 | 无 |
二、区(县、市)意见
共征求11个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的意见, 9个无意见, 2个单位共反馈意见3条,采纳2条,不采纳1条。
序号 | 设区市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1 | 余姚局 | 建议“10亩以上,涉刑的,若法院没有罚款的还是要处罚,建议还是有标准,可以不用”。增加“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采纳 | |
2 | 建议增加“对违法行为可依据多个事项处罚的,应按最高罚款的处罚事项进行处罚”。 | 不采纳 | 按照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不能简单追求最高罚款。 | |
3 | 镇海局 | 同余姚局第1条 | 同余姚局第1条 |
三、社会各界意见
共收到社会各界人士等反馈意见0条。
序号 | 名称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1 | 无 | 无 |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解决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我局在省厅下发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基础上,制定了《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1日前反馈。联系人:陈韬;联系方式:89284696。
附件: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xls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