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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3-03 10:30:23 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意见

共征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等意见,共反馈意见0条。

序号

局机关、事业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理由

1



二、区(县、市)意见

共征求11个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的意见, 9个无意见, 2个单位共反馈意见3条,采纳2条,不采纳1条。

序号

设区市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理由

1

余姚局

建议“10亩以上,涉刑的,若法院没有罚款的还是要处罚,建议还是有标准,可以不用”。增加“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采纳


2

建议增加“对违法行为可依据多个事项处罚的,应按最高罚款的处罚事项进行处罚”。

不采纳

按照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对案件进行定性,不能简单追求最高罚款。

3

镇海局

同余姚局第1条

同余姚局第1条


三、社会各界意见

共收到社会各界人士等反馈意见0条。

序号

名称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理由

1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解决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我局在省厅下发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基础上,制定了《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1日前反馈。联系人:陈韬;联系方式:89284696。

附件: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征求意见稿.xls

   宁波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起草说明.doc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