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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39号)

发布时间:2022-05-11 来源:不动产中心 【 字号: 保护色: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分阶段逐步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并同步实施附图证照。

二、主要内容

(一)在商品房首次登记中先行推广应用

1.明确电子证照申请方式:对于预售的商品房房地首次登记,登记人员依法进行审核登簿后,全量生成不动产权证电子证照和附图证照,不再缮发纸质证书和纸质配图。对于非预售类的商品房房地首次登记,基于自愿原则,由开发商在申请时明确需核发纸质证书的不动产单元,其余的不再缮发纸质证书和纸质配图。同时,开发商应在首次登记中一次性进行授权同意买受人凭其提供的电子证照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开发商因业务要求需要纸质证书的,可另行补发一份纸质证书。

2.明确电子证照的业务应用规则:由开发商负责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和纸质证书的领用及利用管理,对于仅核发过电子证照的按以下情形开展利用:

(1)对于交付后开发商自行办理或委托中介办理转移登记的,经开发商或其授权的中介备案后,一律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办申请,同步共享或扫描上传其他登记所需资料,实现“无纸化”申请。登记人员按规定进行预受理,在受理环节上传电子证照并按网办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2)对于交付后买受人自行办理转移登记的,由买受人提供开发商名下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其他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在自助区或窗口按规定进行申请,如无法提供电子证照的,登记人员不予受理。登记人员在受理环节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子证照进行信息关联,完成电子证照的上传,并按规定开展后续登记工作。电子证照可通过“扫码亮证”功能提供,当前条件不具备情况下登记人员可用电子证照的截图或复印件作为提取电子证照的依据,但截图或复印件不作为档案资料收取。对于部分地区开展转移和按揭抵押组合登记的,参照此条办理。

(3)对于开发商申请办理更名、更址等单方申请的登记,由开发商提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进行办理,具体同第(2)条。

(4)对于开发商需办理抵押等双方申请的其他类型的登记,现阶段先换发实体证书后再行办理,待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在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互认后,再进行迭代完善。具体为:由开发商申请,并在“申请理由”中阐明“首次补领纸质证书”,登记人员现暂按“补\换证”流程操作并按规定办理。其中,换发不收取工本费。待业务流程调整后,开发商可通过流程外自行打印纸质证书或发证窗口补打纸质证书。

(5)登记人员在受理环节均通过“一窗平台”核查原不动产权证是否打印过纸质证书的情况,如存在则告知权利人该纸质证书应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供;纸质证书确无法收回的,则需提供权利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具结书,登记人员按规定登簿后在网站公告作废。

(二)逐步推广在其他场景的应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不动产智治应用场景建设,有序推广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在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三)试点实施系统业务流程改造

1.先行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商品房类房地首次登记的业务流程升级工作,将业务流程设定为“收件受理-初审-复审-登簿(生成电子证照)-归档”,将收费环节内置于受理环节之中,将缮证发证独立于流程之外。与首次登记流程改造同步,在登记系统中增加“首次补发纸质证书”的简易流程,仅用于核发电子证照后首次补发纸质证书,流程设定为“申请-缮证-领证-归档”。具体为:申请人在发证窗口进行申请,填写《电子证照首次补发纸质证书申请签收表》,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查询该申请是否曾核发过纸质证书,若为首次补发的则流转至缮证人员缮发纸质证书,申请人在发证窗口领证签收,发证人员将申请签收表进行扫描并电子归档。若已核发过纸质证书的,告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按正常的登记补换证流程进行补换发。

2.待不动产智治应用首批子场景贯通后,再在全市逐步改造统一商品房类房地首次登记业务流程和自助补证流程,并视情开展抵押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其他登记类型的流程改造工作。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应用规则加强电子证照的认定和推广应用,不得以仅提供电子证照为由无故拒绝申请人的合理办事需求。要积极推进存量项目的电子配图完善工作,先行完成自2019年11月20日之后受理的新建项目的权证电子配图梳理、上传工作,为下步全面推广集体土地、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全业务的电子证照应用打好坚实基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一窗受理平台的功能完善并积极做好自助打证机的功能配置,为全市商品房类房地首次登记流程统一实施和电子证照进一步推广利用提供技术支撑和样本参考。

电子证照相关推广应用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改革落实推进中,如有好的意见建议或在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如上级部门有政策或规则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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