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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7 14:50 来源: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 字号: 保护色: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中公建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安居专用房)和租赁住房的移交方式和权属登记工作管理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电子邮箱404718586@qq.com。

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联系人:袁老师  余老师

电话:0574-89284945  89187322

传真:0574-89284671


附件

关于《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明确建设管理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甬自然资规规〔2022〕2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对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安居专用房)和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提出意见,并明确建设和配套要求、交付标准、移交方式、产权归属等要求。按规定无偿移交的,可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二、对土地出让中明确要求移交的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可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三、已出让土地且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公建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安居专用房)和租赁住房,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政府指定单位)以及有政策文件规定所有权归属政府或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政府指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四、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