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552296号/g-2015-12-01771
郑小姣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江南庭园5幢13单元202室
公告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