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ZJBC63-2023-0006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资规规〔202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明确建设管理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甬自然资规规〔2022〕2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对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安居专用房)和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提出意见,并明确建设和配套要求、交付标准、移交方式、产权归属等要求。按规定无偿移交的,可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二、对土地出让中明确要求移交的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可在出让条件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三、本补充通知印发前已出让土地且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公建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安居专用房)和租赁住房,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政府指定单位)以及有政策文件规定所有权归属政府或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政府指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名下。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