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环境,在自然资源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我局起草了《宁波市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7月15日前反馈。
地址:宁波市和济街9号,邮编:315042。
联系电话:0574-89296121。
附件:1.宁波市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2.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3.执法流程图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5日
附件1
宁波市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权力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330215100000 | 对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完成汇交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
2 | 330215204000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发现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到位 | 《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的,由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3 | 330215120000 | 对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设或生产的、不按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采矿图件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在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到位 |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开采中型以上矿床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开采小型矿床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露天开采现状图。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测绘并报送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或者露天开采现状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4 | 330264188000 | (宁波)在韭山列岛保护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程度较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没有违法所得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条 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具体范围(经纬度连线)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当地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5 | 330264222000 | (宁波)对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入韭山列岛保护区核心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已提交相关申请并获批准,没有违法所得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6 | 330264160000 | (宁波)对在韭山列岛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而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没有破坏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已提交相关申请并获批准,没有违法所得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二条 禁止在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在确保海洋生物和鸟类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不遭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缓冲区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7 | 330264168000 | (宁波)对未按照韭山列岛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方案或未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而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没有破坏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资源,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已提交相关申请并获批准,没有违法所得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三条 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该方案进行,并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8 | 330264223000 | (宁波)对经批准在韭山列岛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活动结束后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事后积极主动提交活动成果副本或正当已获批准延期上交的证据,没有违法所得 | 《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可以适当延长提交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9 | 330264054000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主动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并整改到位,没有违法所得,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0 | 330215231000 | (宁波)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无不得公开情形,当事人主观无恶意,及时整改到位,无产生不良后果 |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和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附件2
自然资源领域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
编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名称/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
地 址 | ||||
当 事 人 承 诺 | XXX(执法单位全称) 你局执法人员XXX、XXX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有关违法行为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 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改 正 情 况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