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鄞州不动产权第0259002号
吴雪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小城春秋24幢2单元504室
2
浙(2022)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29199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