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月(继承人:忻贤军 忻晓军 )因保管不当,不慎遗失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莫枝村的土地证:鄞国91-1359 房产证:F001471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忻贤军 忻晓军
2023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