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21)宁波市高新不动产证明第0045552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杨木碶路226弄46号206
(2023)浙0212执3396号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