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ZJBC63-2024-0006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甬自然资规规〔2024〕6号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2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发布、奖惩、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业务部门(包括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下同)做好本行业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业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的日常信用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数据采集上报,做好行业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分级分类监管,具体办理信用异议及信用信息修复。
局管各行业协会(学会)可以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行业内信用管理工作,公布本行业协会(学会)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监管、修复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激励惩戒措施。
第五条 市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研发和日常维护,负责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信息安全,做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条 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内取得的测绘、规划等资质信息;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内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是指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其他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信息;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四)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九条 信用主体的其他信息是指拟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评价的其他信用数据,包括信用承诺信息、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检查抽查结果信息,及监管主体认为应当共享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市信用办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目录动态调整,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信用信息数据归集遵循“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为辅”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由各业务部门和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数据的公示、收集、整合、报送,实现数据报送真实、快速、便捷、无遗漏。
通过系统对接获取的数据应尽量做到实时获取;通过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的信息应当在相关行政行为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业务工作中涉及承诺信息数据的,业务部门应将承诺事项录入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错误信用数据和被信用主体质疑的信用数据,业务部门应尽快核对、修改。
第三章 信用分级评定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市场,矿产、海洋、林业资源管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以及测绘管理等)的信用评价办法和管理机制,强化行业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综合管理水平。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等级分为四级: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
信用主体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再单独评定信用等级,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采用量化评分法,总分设置为100分。
A级(优秀):信用得分91分(含)以上;
B级(良好):信用得分80分(含)—91分(不含);
C级(一般):信用得分70分(含)—80分(不含);
D级(较差):信用得分70分(不含)以下。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认定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信用主体对信用等级认定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该信用等级认定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也可以同时自行纠正整改。逾期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业务部门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一)失信行为已依法进行纠正,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并达到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限;
(二)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失信行为;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
(二)信用承诺书(附件2);
(三)相关佐证材料(涉及行政处罚的需提交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业务部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将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附件4)告知信用主体,相关信用修复信息数据按要求进行归集上报。
第五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质等级评定、评奖评优等工作中,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本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清单,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按照自律为主、守信激励的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按照监管和自律兼顾、适度激励的原则,采取以下激励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制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实施常规管理;
(二)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正常履行日常检查职责,按照正常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规定正常实施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三)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过程中,适度或有限实施政府优惠政策;
(四)适当限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C级的信用主体,按照监督督促、行业自律的原则,采取以下约束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限制享受或取消已享受的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严格审查其资格和材料等;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现场检查;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取消政府优惠政策,或者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限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主体,按照强化监管、失信惩戒的原则,采取以下约束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
(二)限制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评优评先,依法推送信用情况给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增加抽查内容,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土地、矿产、海域海岛领域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不按规范审核信用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规字〔2018〕163号)和《关于决定修改<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失信 信息 主体 基本 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 申请日期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申请修复的失 信信息内容 | 失信信息 相关决定书文号 | |||
失信行为 及惩戒措施 | ||||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情况(附佐证材料) | ||||
信用承诺 |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我单位(本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后四位: )被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决定书文号: 。现申请对该条失信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已纠正失信行为,并按照失信信息文书要求,履行失信信息文书项下相关义务;
2.本次申请信用修复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3.本次信用修复完成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4.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有关违反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责任;
5.同意将本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个人)信用记录,由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合规应用。
承诺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修复告知书
编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 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申请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失信信息 相关决定书文号 | |||
失信行为 及惩戒措施 | |||
修复条件 认定情况 | 经核实,失信行为信用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失信信息已披露×年×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失信行为。 | ||
信用修复意见 | 同意信用修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送信用主体,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