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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2)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证明第0055340号 | 浙江康翔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史挺 | 紫金北路642号馨湖茗苑11幢1号402 | (2024)浙0212执2672号之二 |
2 | 浙(2022)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证明第0055390号 | 浙江明州典当有限公司 | 史挺 | 紫金北路642号馨湖茗苑11幢1号402 | (2024)浙0212执2672号之二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