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许永兆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鄞州区瞻岐镇姚家村的z-2002-14-0095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土地使用面积:109.5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许志君(子)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