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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鄞州)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义务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3)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18087号 | 陈望望 | 王宏杰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安基名府10幢10号2005室 | (2024)浙0212执1598号之二 |
2 | 浙(2023)宁波市鄞州不动产证明第0018136号 | 孙巧玲 | 王宏杰 | 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安基名府10幢10号2005室 | (2024)浙0212执1598号之二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