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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启事(江北办理点)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浙(2022)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01781号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 | 天成家园10幢57号502 | (2024)浙0212执2381号之二 |
2 | 浙(2022)宁波市慈城不动产证明第0080013号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 | 云鹭湾南区14幢61号505 | (2024)浙0212执2617号之二 |
公告单位: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9日